谭卫山:消除“钓鱼查黑车”须完善法律
2009年10月20日 16:43新民网 】 【打印共有评论0

近期发生在上海的“钓鱼查黑车”事件经媒体曝光后,几乎遭到大家一致的非议。其实,“钓鱼查黑车”绝不仅仅存在于上海,在全国其他各大城市也是常有的现象。作为一名在深圳执业的律师,笔者也经常遇到“钓鱼查黑车”的案件,在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,没有一起能够推翻行政处罚的决定。我认为,非法营运列为打击对象无可非议,但是“钓鱼查黑车”因其存在利诱取证、中饱私囊等恶劣影响,也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“钓鱼查黑车”钻了法律的漏洞,因此,为了有效消除“钓鱼查黑车”现象,必须完善程序乃至实体上的法律规定。

从程序上来说,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行政程序法,现有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对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单,导致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营运的过程中经常采取利诱等方式取证,并使得通过利诱方式取得的证据堂而皇之地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。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应规定“以利诱、欺诈、胁迫、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,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”,并要求相关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只有这样,才能从程序上使执法部门摆脱“钓鱼执法”的怪象。

从实体上来说,未来立法机关还应明确界定非法营运的边界。“钓鱼查黑车”之所以频频发生,不仅与利诱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有关,还与现有法律中非法营运模糊的边界有着很大的联系。试分析,非法营运的边界越广,执法部门收取的罚款也就越多,其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处罚非法营运的几率就越高。司法实践中,执法部门为了搞“创收”,往往将具有争议的拼车、一次性或临时性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视为非法营运并进行处罚,经媒体曝光发生在上海的张军和孙中界两起案件就是明证。

笔者认为,非法营运和合法营运一样,当事人均须具有长期营运的心理准备,仅打算一次性、临时性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不能视为非法营运。未来修法如果能够采纳上述意见,即使查到一次性、临时性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,执法部门也不能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,现实中大量的“钓鱼查黑车”现象也就会自动消失。 □谭卫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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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谭卫山   编辑: 周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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